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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业管理
 

1)管理范围

娱乐类:电子游艺厅、俱乐部、电影院、剧院、录像厅、台球室、夜总会、舞厅、卡拉OK练歌房以及带有娱乐项目的其他场所。

服务类:桑拿浴、洗浴中心、按摩院、美容美发院、休闲屋、麻将室、棋牌室以及带休闲按摩项目的其他场所。

饮食类:酒楼、饭店、酒吧、一品店、茶馆、等带有娱乐项目的饮食场所。

2)管理内容

检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情况。(《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检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明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情况。(《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检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黄、赌、毒及色情陪侍问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检查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是否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视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并检查是否装有内锁装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大连市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检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防火措施、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等情况,并检查通道不少于两个、通道口设置指示标志、通道门外开的落实情况。(《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大连市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检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是否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急照明设备是否保证完好有效。(《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规定)

公安机关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规定)

检查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出核定接待人数标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关于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处罚依据:

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社会稳定;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谷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设置的包箱、包间不符合规定的;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发布时间:2004-2-3 11: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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