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大连市常住户口居民 2.有亲属在澳港定居的 3.有亲属在港澳就学或就业的 亲属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受理机关 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三、申请材料 1. 提交填写完整的并贴有带条形码数码相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照片规格48mm×33mm) 2. 提交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户口簿复印件(A4)、交验原件。 3.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 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及在我处受理、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 5.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A4)。 四、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的签注种类为探亲(T)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六、办理时限 1、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办结。 2、根据公安部规定,户口迁入我市未满5年的,须向原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核查函,原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回函后方可为申请人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函调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及在港澳地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6-5-29 15:1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