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大连市常住户口居民 2.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受理机关 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三、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带条形码数码相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照片规格48mm×33mm) 2.提交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户口簿的复印件(A4),交验原件。 3.(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学院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 4.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1)在香港就业、就学、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2)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学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3)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4)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5)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需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 5.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及在我处受理、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逗留(D)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 6.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A4)。 7.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四、签注签发 签注种类为逗留(D),多次有效。 五、工作时限 1.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根据公安部规定,户口迁入我市未满5年内,须向原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核查函,原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回函后方可为申请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函调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及在港澳地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6-5-29 15:1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