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并在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区域内的发证(换证)人员,均属换发二代证工作对象,具体为: ⑴.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件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需换证的人员; ⑵.证件遗失补证、证件污损换证和迁移户口自愿换证的人员; ⑶.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⑷.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⑸.年满16周岁以上应领证的人员。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如办理临时证的,应同时交回临时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发布时间:2007-3-21 8:56:37 |